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
---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,不得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、转租、转借、调换、转让、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,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,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。
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、供电、燃气、有线电视、电信、卫生、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,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,自行缴纳,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,保证正常使用。
---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,其家庭人口、户籍、收入、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,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。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,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:
(一)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;
(二)承租人通过购买、获赠、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;
(三)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地的;
(四)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。
---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解除租赁合同,收回公共租赁住房,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,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:
(一)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,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、户籍、收入、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;
(二)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;
(三)违反本办法规定,出租、转租、转借、调换、经营、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;
(四)损毁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;
(五)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;
(六)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;
(七)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;
(八)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。